南宋赵鼎《家训笔录》载,家长通常的权力是“庭训”,“子孙所为不肖,败坏家风,仰主家者集诸位子弟,堂前训饬,俾其改过。甚者,影堂前庭训。再犯,再庭训”。庞尚鹏《庞氏家训》载:“子孙故违家训,会众拘至祠堂,告于祖宗,重加责治,谕其省改。”
子孙如忤逆家长,触犯家规、家法,家长、族长有权任意处罚或送交官府代为惩治。金华“郑义门”郑文融当家长时,家规家法犹如官府,子弟稍有过错,即便是头发斑白者也要鞭打。身为官宦者也不敢丝毫违背家法。南宋抚州金溪(今属江西)陆氏家族的子弟有过错,家长召集众子弟当面训斥,如仍不改正,则施以杖责。个别怙恶不悛,为家族所难容者,则报告官府,赶出家门。明朝霍韬《霍氏家训》也载:“子孙有过,俱于朔望(初一、十五)告于祠堂,鸣鼓罚罪。初犯责十板,再犯责二十,三犯卅。”
族长等于族内法官,在明清时期,国家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的立法、司法权下放给家族,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家族范围内行使权力,当然由掌权者——族长来具体实施。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,他以家法族规为依据,以祖宗名义处理家族内部事务和争端,维护家族的稳定。
金华《郑氏家范》规定:“兄弟天合,敬爱本于性真。稍有不和者,皆有见小。或争铢两之利,或听妇人言,致伤孔怀之情。脱有不平,许禀命房长剖断,自有公议。如不服,拘理者许房长经禀族长,会同宗子、家相、一族之人,不问是非,各笞数十。”惩罚的方式主要有训斥、罚跪、记过、锁禁、罚银、鞭板、送官、不许入祠、出族、处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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